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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火灾控制器

(1) 消防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首先应对主机全部功能进行检查,在功能完好的前提下对报警系统设备的逻辑关系按设计要求与规范要求进行编程设置。
(2) 检查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与互投分别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备电能自动转换。
(3)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手报、消火栓按纽等进行逐个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4)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5) 消防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要求填写调试报告,为专业检测和工程验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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